(1) 从事贸易、旅游、宾馆业的企业,自开业日起前 5 年按 100%免征土地费, 后续 3 年按 50%减免土地费。
(2) 在自由区内从事能源、热源、管道、净水供应、污物处理设施、公路、铁 路、机场、基础通信网络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前 10 年按 100%免征其在自由区内所占有、使用 的土地费。
(3) 考虑在自由区内签订土地使用、占有合同的蒙古国以及外国法人、公民在 有效利用、保护土地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土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