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由区内施行如下税收减免措施:
(1) 从境外进口至自由区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特别税;
(2) 已缴纳进口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进入海关领土的商品,进入自由区时不征税,且根据海关领土内的完税凭证,从其他税种中扣除退税;
(3) 蒙古国商品从海关领土进入自由区时,免征增值税;
(4) 旅行者私人财物及其购买的价值 300 万图克里克以下的商品,从自由区进入海关领土时,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依法征收关税及其他税;
(5) 商品从自由区出口至境外时,免征税;
(6) 对于自由区内注册登记的公民、法人在自由区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
2. 对于自由区内企业所得税施行如下减免措施:
(1) 为自由区所用能源、热源、管道、净水供应、污物处理、公路、铁路、机场、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投入 50 万美元或以上金额的企业,对其从自由区的所得减征相当于其投入于自由区 50%金额的企业所得税;
(2) 在自由区内建设仓库、装卸平台、宾馆、旅游设施、替代进口产品及出口产品工厂而投入 30 万美元或以上金额的企业,对其从自由区的所得减征 相当于其投入于自由区 50%金额的企业所得税。
(3) 投资自由区的企业的税务报告中的亏损,在建设工程结束并正式启动生产 和经营活动 5 年内,从纳税所得中扣除。
3. 自由区内施行上述 1 和 2 所规定的税收减免外,还要施行下列税收减免 措施:
(1) 在自由区内从事创新,基于高技术的生产活动的企业,自开业 5 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2) 在自由区内建设并登记的建筑设施,免征不动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