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对投资者提供以下法律保障:
(1) 投资者有权享受有关鼓励投资的 税收鼓励措施及非税收鼓励措施。
(2) 国家依据《投资法》向投资者发放稳定证书的方式稳定税率、数额,或以与其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保障稳定税收环境。
(3) 禁止在蒙古国境内非法没收投资者财产。
(4) 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并按照法定程序全额补偿的条件下,方可征收投资者财产。
(5) 除非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依据(4)征收财产的补偿金,应以 征收该财产时,或通知投资者征收或者通告公众征收时的市场评估值进行计算并 支付。
(6) 蒙古国依法保护投资者所有的知识产权。
(7) 投资者完整履行蒙古国境内的纳税义务基础上,有权不受阻碍地向境外转移属于自己的以下财产、所得:
(a) 经营利润、分红所得;
(b) 知识产权许可所得、业务承包所得及服务提供所得;
(c) 境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d) 解散企业后分得的剩余财产;
(e) 依法取得的财产或所有的其他财产;
(8) 投资者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向境外转移(7)所规定的财产、所得时,有权兑 换自己选择的、国际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并汇出。
(9) 除非法律、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投资者有权根据约定,委派国外或国内仲裁机构解决因投资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 纠纷。
蒙古国对投资者提供上述法律保障以外,还在《投资法》中写入“修订本法, 需经国家大呼拉尔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决定”。这种规定事实上,对修改《投资法》设置了较严格的门槛。我们不难发现权力者试图强化投资环境的 稳定性和投资鼓励措施的持久性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