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法对于在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交易未设特殊限制措施。下面的外汇管理措施,不是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适用于蒙古国公民以及在蒙居住者(包括外国企业)。具体如下:
(1) 外汇交易(外汇的买入和卖出)、借款、外汇存款的流动必须通过蒙古银行(即蒙古央行)或蒙古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来完成。
(2) 使用外汇结算的交易所得,自该款项入账之日起60日内,卖给蒙古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或存入商业银行。
(3) 使用外币现钞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居住者,除了日常业务所需外币现钞外,其余部分应依照蒙古银行所规定的规则,适当的期限内卖给银行或存入银行。
(4) 如果利用外汇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放贷时,须在财政部门登记。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为了防止洗钱、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等而设有出入国时的个人携带资金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