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蒙古国实行私有化改革后经济出现衰退,近几年政治经济局 势逐渐稳定,随着大量外资的进入,金融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由于本身基础薄弱,仍有其脆弱的一面,特别是2013年蒙古国矿产品出口的大幅减少造成其外汇储备减少,本国货币贬值幅度较大。在外汇管理方面,蒙古 国实行自由外汇管理体制。
2.5.1 当地货币
蒙古国货币为图格里克,在蒙古国的任何金融机构、兑换点,与美元、欧元、人民币可随时互相兑换。2014年9月1日,蒙古国央行公布的图兑美元、欧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分别是:1802.50:1,2367.04: 1和293.52:1。
2.5.2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机构】根据蒙古国《外汇法》,国家大呼拉尔负责管理外汇和批准年度综合计划部分的国家外汇预算。财政部根据此国家外汇预算和推算出的外汇收人制定出各部门的外汇分配计划,国家银行蒙古银行是蒙古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协调机构,确保分配的顺利完成。各商业银行在蒙古国银行的授权下可从事外汇交易。在蒙古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蒙古国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一年中,在外汇用完时,可动用临时性可使用外汇资源进行追加分配。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的 使用和存储不加限制。
【外汇收支管理】
(1)出口收人管理: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人,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收入的50%和90%。旅游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上缴 40%,国际航空公司上缴90%。上缴的确切比例由财政部依据以上比例逐 项做出具体规定。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人。留成外汇可存人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2)非贸易收支管理:外汇预算也适用于与可兑换货币区域的非贸 易收支。学生和游客为旅游和商务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用于国外医疗的外汇必须逐项审核。目前不允许将外汇用在与商品贸易无关的非贸易支付方面。按照1993年5月的《外国投资法》,以可兑换货币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和利润可以汇出。
【外商开户与结算办法】国内外的个人和企业均可在指定的银行开立 外汇账户。出口收人和从国外转人的外汇可以存人账户。对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没有限制。1991年初,蒙古国与前经互会成员国的贸易基本上按可兑换货币为基础的国际价格处理。通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清算余额的方式,包括可转让卢布的汇率水平等问题,还在协调中。与前经互会成员国(不包括苏联一俄罗斯)贸易的基础是1991年前缔结的一个双边贸易协议。1991年7月,蒙古国与俄罗斯缔结了一个双边贸易协定,使1991年初以来两国间非正式贸易关系合法化,规定要使贸易的每一方的顺差或逆差不超过3.8亿美元。但实际执行结果要远低于这一数额。蒙古国与中国、阿富汗、朝鲜、老挝、南斯拉夫等国订有双边清算协定。
【外商利润的汇出】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赋后,有权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直接汇往国外。主要包括:①个人应得的股权收人和股份利润;②变卖资产和有 价证券、转让财产权、退出企业或企业撤销时个人应得的收人。外商在蒙 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第一,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海关申报〉; 第二,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这两项通常无数量限制。第三,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企业留成部分中的。 另外,外国游人为旅游和商业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外商获得的 出口收人和从国外汇来的外汇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存取和使用 不受限制。大量外汇进出蒙古国需要到海关部门申报。
2.5.3 银行机构
蒙古国中央银行是蒙古银行,主要任务是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及时 调整货币供应;监督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组织商业银行间清算;管理国家 外汇储备;货币发行;制定财政年度货币管理方针并提交国家大呼拉尔讨论。
2008年以前,蒙古国共有16家商业银行。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蒙古国银行业遭遇严重危机局面。五大商业银行中的ANOD 和ZOOS BANK因经营不善,先后陷于破产边缘,被蒙古央行接管。2009年11月24 日,蒙古国央行重组ZOOS BANK后,以其中部分优质资产为主体成立了 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MONGOLIA)。该行100%由蒙古国财政部所有,在首都乌兰巴托和20个省有30个分支机构,员工300人。2009年10 月14日,蒙古国两家商业银行邮政银行(MOGOL POST BANK)和蒙古储蓄银行(SAVINGS BANK)宣布合并。2010年4月6日,蒙古储蓄银行和 邮政银行合并后组成的新银行——储蓄银行(SAVINGS BANK)正式成立。 该行注册资本6000亿图(约4.3亿美元〕,存款余额2300亿图,共有员工 1800人,在首都乌兰巴托和21省、240个县有310个营业网点。
2011年5月,蒙古国正式成立100%国有的蒙古开发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Mongolia ) ,负责国家即将实施的大项目融资。 截至2012年3月底,蒙古开发银行完成了6亿美元的5年期债券融资项目, 利率为5.75%-6.0%,主要用于国家下一步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领域。
按照蒙古国的有关法律,外资银行可以在蒙古国开设全资外资银行, 但实际上蒙古国至今还没有批准过任何一家全资的外资银行。目前,中国 银行正在积极申请并筹建在蒙古国开设经营性机构。
2013年1月,中国银行乌兰巴托代表处正式设立,联系方式:胳晓光: 00976-70109300/95566937。中国国家开发银行驻蒙古国工作组的国内联系方式为:内蒙古分行左玮,电话:0471-3310033。
2.5.4 融资条件
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蒙古银行在乌兰巴托签署两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金额为50亿元人民币,有效期3年。2014年8月,两国央行签署了新的两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金额为150亿元人民币。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签署,将对稳定蒙币汇率发挥重要作用。
外资企业与在融资条件方面和蒙古国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由于 蒙古国金融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证券市场规模小,资金实力有 限,还未完全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因此外资企业多是带资入蒙经营,很少 在当地融资。
目前中资企业在蒙古国不能直接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2.5.5 信用卡使用
蒙古国当地银行卡使用起步较晚。目前在首都乌兰巴托市大型营业网 点可使用银行卡消费,VISA卡、万事达卡和中国银联卡在蒙古国可以使用。2010年1月,中国银联与蒙古Golomt银行联合在蒙首次发行人民币借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