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稳定证书被取消或吊销、作废。
(1) 稳定证书的有效期届满的;
(2) 稳定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或解散的;
(3) 稳定证书持有人从蒙古国境内撤走、转移其在蒙投资资金的;
(4) 稳定证书持有人使用非法证明材料取得稳定证书的事实被证实的;
(5) 权利继承人满足不了 取得稳定证书指标的;
(6) 稳定证书持有人违反投资法,向他人出售、质押、赠与稳定证书的;
(7) 外国国有法人未获得本法 21.1 所规定的批准的事实被证实的;(外国国有法人若要占有在矿业、银行金融、媒体、信息通讯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蒙 古国法人的总股份的33%或以上时,须获得批准。)
(8) 稳定证书持有人没有在【 表 1】、【 表 2】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投资的;
(9) 稳定证书持有人签订投资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