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投资的国家行政机构,自收到稳定证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 30 天内,根据取得稳定证书指标,并依据评估委员会(由负责投资事务的政府成员做出决定,成立的非编制性的委员会)的评估总结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稳定证书。 如认为有必要时,该期限可延长 15 天。
负责投资问题的国家行政机构经过审核,决定发给稳定证书,将证书发给项目执行人在蒙古国注册的法人。如果投资项目满足不了 取得稳定证书指标,或证 明材料不全,则负责投资问题的国家行政机构在上述期限内,向投资者书面答复拒绝发放证书的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