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取得稳定证书指标的投资者,向负责投资的国家行政机构提出取得稳定证书申请。取得稳定证书申请,应附上如下证明材料:
(1) 提交申请的法人能够满足取得稳定证书指标的声明;
(2) 提交申请的法人的介绍、注册登记证,法律有规定时,有关当局颁发的许 可证、其他相关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3) 对引进先进技术工艺方面的介绍;
(4) 法律有规定时,对自然环境影响的总体评估报告;
(5) 项目投资额低于 100 亿图格里克的,附上商业计划书,高于 100 亿图格里 克的,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