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证书持有人”是指,根据《投资法》规定取得稳定证书的,在蒙古国注册的法人。
<请注意>
该定义明确了稳定证书持有人的资格要件。即,外国投资者的蒙古当地法人具备稳定证书持有人资格,而投资者不具备持有稳定证书资格。例如,中国的 A 公司在蒙古国投资成立了蒙古国法人 B 公司,那么,B 法人满足取得稳定证书条件时,稳定证书颁发给 B 法人,而非 A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