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蒙古国宪法规定:
(1)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他 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2)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 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
(3)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 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 他人占有和利用。
(4)国家可使土地所有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 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5)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他规定条件占用土地。
3.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蒙古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将该期限按原有条件延期至最长40年。目前,蒙古国正在对《土地法》进行修订,未来对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相关规定或将更加严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