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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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
中资企业或个人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适用蒙古国法律和蒙古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蒙古国同其他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
此外,除法律及蒙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投资人与国家机关所签合同有关纠纷双方可协商由国内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同时蒙古国工商会下设有蒙古国国际及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为企业提供第三方仲裁服务。
1991年,中蒙两国政府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国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在6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协商程序后6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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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
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4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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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
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国双方均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