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在下列期限内向国家行政机关报送以下信息、报告:
(1)领取开采许可证后的 1年内提交开采许可证所属矿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每年12月1日前按固定格式报送下一年度的基本生产指标、矿山作业计划;
(3 )在开采许可证所属场地内实时开展提高储量类级的开采勘探工作,并在第二年2月15日之前报送工作计划以及勘探工作成果报告。
除了上述信息、报告以外,许可证持有人还要根据税务机关印制的报表按增长额每季度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报告,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年终报告则在下一年1月2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另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报送自然环境保护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