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时,有关当局注销开采许可证。
(1)许可证持有人已不具备许可证持有人主体资格要求或保持许可证持有权条件的;
(2 )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许可证费的;
<请注意>
许可证持有人,以颁发许可证日为准,每年提前缴纳下一年的许可证费。未按该期限缴纳时,每逾期1天,按年度应缴纳许可证费金额的0.3%计征罚息。逾期日数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时,注销许可证。
(3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区被征收为储备地或专属用地,或者法律禁止在该场地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并向许可证持有人全额补偿的;
(4 )主管自然环境事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根据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恢复自然环境义务方面的意见做出结论的;
(5 )违反《有关遵循禁止在江河源头、水源地保护区、林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或违反根据该法签订的合同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