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家行政机关接到开采许可证转让申请后,立即进行登记并核实以下事项:
	  (1)申请书
	   核实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许可证的有效性
	   核实拟转让的许可证是否有效。
	  (3)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核实许可证受让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第7.1条规定(开采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的要求。
	  (4)许可证费
	   核实是否按期缴纳了许可证费。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在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审核工作,做出下列决定之一种:
	  (1)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时,登记许可证转让,并在该许可证上做相应记录;
	  (2)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时,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3)许可证受让人无权持有该许可证或拟转让的许可证无效时,拒绝受理申请,退还相关文件并给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