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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投资政策

蒙古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01

—

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201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蒙古国《投资法》规定,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下列职责:  
 

(1 )落实和监督投资法的实施。   

(2)起草投资政策及扶持投资措施,提交政府做出决定。   

(3)对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蒙古国法人总股份占比达到33%或以上的进行审批。   
(4)负责央行、劳动、税务、海关、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外国公民事务管理等国家机关按半年、全年提供下列有关投资信息,出具投资统计信息:

①投资来源及数量;
②纳税情况;
③工作岗位数量;
④外国公民居住许可;
⑤外国投资企业数量;
⑥以进口产品、服务形式的投资数量。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02

—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蒙古国对外商提供国民待遇,除本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都允许外商投资。蒙古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是麻醉品、鸦片和枪支武器生产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禁止投资的行业。

 

03

—

外国投资种类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进行以下种类的投资: 

(1 )自有外汇、利润再投资(可以是投资所得的收入);   
(2 )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3 )知识与工业产权。

 

04

—

外国投资实施方式

 

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
(1 )投资人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成立企业;   
(2)投资人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通过并购、合并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   
(4)签署租让权、产品分成、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合同和其他合同;   (5 )融资租赁和专营权形式的投资;   
(6 )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05

—

外国投资安全审查

 

根据《投资法》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即外国投资局)进行审批。

 

06

—

反垄断审查

 

蒙古国主管反垄断事务的部门是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蒙古国《竞争法》规定,具有支配地位的商业实体意图通过合并、兼并或收购20%以上普通股或50%以上优先股的方式,改组与其在市场上销售同一产品或合并、兼并了相关商业实体的竞争企业,需要向蒙古国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进行申报。   

 

具有“支配地位”是指一个商业实体单独或与其他商业实体或关联企业共同在相关产品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市场份额超过三分之一。   

 

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审查认为交易将对经济环境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可以否决交易,注销已经完成的企业。但如果能够证明交易本身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超过对竞争的损害,该交易将不被否决。   

 


07

—

BOT/PPP 方式
 

近年来,蒙古国政府积极推动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 PPP)”框架下项目建设,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间合作,为蒙古国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2015年4月,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代表和蒙古国外商投资局局长分别代表双方签署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相关内容,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将在乌兰巴托市巴格诺尔区以建设-运行-移交(BOT )模式承建700MW燃煤电站,特许权期限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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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3/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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